視聽資料外借
| 新竹教育大學圖書館非書資料區管理辦法 | |
| 92/2館務會議修定第二修第二款;第三條;第四條第一款 93/2館務會議修定第四條第二款 93/9資訊組增訂第三條第二款;第四條第二款 94年3月15日圖書館會議通過 |
|
| 設立目的 | |
| 第一條 | 為因應資訊傳播媒體之多元化,本館特設非書資料區(以下簡稱本區),以支援本校師生教學研究與正當休閒活動之需求,為便於管理與推廣,特設本辦法。 |
| 使用資格 | |
| 第二條 | 使用資格: 一、凡本校教職員工生或持有個人借書証之讀者,皆可憑証登記使用本區資料。 二、持眷屬閱覽証者,十二歲以下兒童需由家長陪同在旁方可使用。 |
| 典藏資料 | |
| 第三條 | 本區所典藏之資料及器材類型包括: |
| 一、視聽資料:錄影帶、錄音帶、CD-ROM、LD、CD、VCD、DVD等。 二、視聽器材:數位攝影機、數位相機、單眼相機、幻燈機、腳架等。 三、其他資料與器材:縮影資料、網路線、無線網卡、翻拍架、掃瞄器等。 |
|
| 第四條 | 各類型資料之借還需憑証辦理,分下列方式: |
| 一、視聽資料借用: | |
| (一)館內使用- 1.每人每次限借資料三件,憑証至櫃台登記位置使用,以三小時為限。無人預約時,可繼續使用。中途離開位置超過十五分鐘,視同放棄觀賞權利。 2.預約資料可於三天前憑借書証至櫃台登記使用時間,逾時十五分未到使用,取消該資料之使用權。 |
|
| (二)館外借閱-限本校教職員工生。 1.教職員工: 可憑証借出錄影帶、錄音帶、CD、LD、VCD、DVD等,共限借三件,借期一週,可續借一次。如須預約與續借,可自行上網或至櫃台辦理。 2.學生: (1) 可憑証借出錄影帶、錄音帶、CD、LD、VCD等,共限借三件,借期三天,可續借一次。如須預約與續借,可自行上網或至櫃台辦理。 (2) 因實習需要,可外借DVD。外借需填寫『視聽資料外借申請單』,經指導老師與本區同意後,即可借出,限借一件,借期三天。 |
|
| 二、視聽器材借用:每人每次限借器材一件,憑証至櫃台辦理,借期為一天。 | |
| 三、其他資料與器材:限館內使用,憑証至櫃台辦理。 | |
| 四、本區所有資料與器材,限至本區櫃台辦理。 | |
| 視聽空間 | |
| 第五條 | 本區設有個人視聽座、音樂欣賞座、視聽小間及多媒體教室等,前述視聽位置之借用憑証至櫃台登記。預約使用,逾時15分鐘未到者,視同放棄。使用者應在所借用之位置使用,並在所登記的時間內歸還資料與設備。 |
| 第六條 | 本區視聽位置之使用,以館藏視聽資料為原則,非館藏視聽資料限教師指定之教學媒體。 |
| 第七條 | 個人視聽座與音樂欣賞座採現場憑証登記使用,每次以三小時為限,如無其他讀者預約,得續借用。 |
| 第八條 | 視聽小間使用原則: |
| 一、視聽小間之使用人數以三至八人為限。 二、視聽小間之使用,以現場憑証或預約方式登記使用,每次使用以三小時為限,預約登記可於三天前辦理。 |
|
| 第九條 | 多媒體教室使用原則: |
| 一、多媒體教室之使用,以本館讀者利用教育課程為優先。 二、多媒體教室之使用,限預約登記方式,須於一週前憑申請單預約借用,每次使用以三小時為限。 |
|
| 使用通則 | |
| 第十條 | 外借之視聽資料或器材若逾期歸還,每件每逾一日罰款新台幣五元。 |
| 第十一條 | 除教師指定教學使用外,不得攜帶私人視聽資料及光碟、磁片等非書資料進入本區使用。 |
| 第十二條 | 本區所有資料或器材,若遺失或損壞,須負賠償之責任(非書資料賠償辦法比照「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圖書借書規則第九條」;器材以同規格或以上等級賠償)。 |
| 第十三條 | 本區視聽資料僅供放影放音,為維護版權,不提供製作與拷貝。 |
| 第十四條 | 凡不遵守本辦法者,由本區管理人員加以勸告或請其離開,嚴重者取消其使用資格,並依校規處理。 |
| 第十五條 | 本區開放時間公告於本館大門、本區入口及本館網頁。 |
| 第十六條 | 本辦法經本校圖書館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